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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人民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限期整理:
一、年度內未依章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或經召開未能成會者。
二、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選、補選、改推,逾期未完成者。
三、經主管機關依法指定召集仍未能成會者。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