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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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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調解申請後十日內,遴聘具有法學素養、性別平等意識之學者專家一人至三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調解之。
前項調解委員經遴聘後二十日內,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決定調解期日,通知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場,並將申請書狀或言詞申請筆錄繕本一併送達他造。但經當事人之一方申請延期者,得延長十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