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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鄉鎮市調解業務督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法務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每年舉辦「調解實務研習會」一次,並函請該
管地檢署指派檢察官或其他適當之人員參加,以增進調解委員法律知識,
交換實務心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