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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權責如下:
一、襄助局長處理公務事項。
二、局長差假時其職務代行 (理) 事項。
三、業務之監督及指導事項。
四、主持或參加各種會議事項。
五、計畫方案及重大決策之研議事項。
六、局長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