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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保護安置事件,得準用第七條之規定。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繼續安置事件,得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法院核發前二項暫時處分,應審酌被安置人之最佳利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