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03:1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債務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監督人應即報告法院:
一、隱匿簿冊、文件或財產或虛報債務。
二、拒絕答復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詢問,或為虛偽之陳述。
三、不受監督人或監督輔助人之制止,於業務之管理,有損債權人利益之行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