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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機關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得就服務事項或數量之增減情形,調整服務費用及工作期限。
機關要求廠商執行契約約定範圍外之工作事項,因此增加之服務費用由機關與廠商另行議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