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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候補、試署期滿前三十日,人事單位應通知候補、試署法官檢送裁判或相
關書類,於候補、試署期滿後二個月內仍不依本辦法檢送者,該法院院長
應逕行檢送相關資料報請審查,毋須經當事人同意。
前項通知或逕行檢送成績審查情形,由法院人事主管人員負責簽報。
依第一項規定檢送成績審查而不及格人員,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
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