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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除本辦法有特別規定外,其程序及郵務機構或郵務人員所負責任,依郵政法令關於掛號郵件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