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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災區鄉村區、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更新之劃定、實施、獎助及監督
,得準用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二、前條及都市更新條例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