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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辦理之公告,其屬招標公告或資格審查公告者,應另以英文刊登下列事項;其屬其他公告者,依條約或協定之規定。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機關之名稱、地址、聯絡人(或單位)及聯絡電話。
三、相關文件之領取地點、方式、售價及購買該文件之付款方式。
四、收受投標文件或資格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五、標的摘要。
六、條約或協定規定之其他事項。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規定於辦理更正公告時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