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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7-6 條
導線之金屬管槽、電纜之鎧裝及其他金屬封閉箱體,應作金屬連接形成連續之電氣導體,且連接至所有線盒、配電箱及配件,提供有效之電氣連續性。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由分路供電之設備封閉箱體,為減少接地電路電磁雜訊干擾,得與供電至該設備電路之管槽隔離,此隔離係採用一個以上經設計者確認之非金屬管槽配件,附裝於管槽與設備封閉箱體之連接點處。
二、金屬管槽內部附加一條具絕緣之設備接地導線,將設備封閉箱體接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