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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5-1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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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角線行人穿越道線,設於有行人專用時相之號誌路口;其線型為於路口對角線位置劃設X字型平行白色實線,線寬十五公分,平行寬度以三至五公尺為度。
前項標線分全日性及時段性,並應配合號誌時制設置之,時段性應將可通行時段標繪於各平行實線起點處。設置該標線之路口號誌需配合調整設置,同一路口可依需求同時劃設枕木紋行人穿越道線。
圖例如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