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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5 條
在第一及第二位置上之通風筒,供乾舷甲板及封閉船艛甲板以下艙間通風者,應裝以鋼質或其他相當材料所製之緣圍,構造堅強,並有效連接於甲板上。通風筒緣圍高度超過九○○公釐時,應特別支撐之。
前項通風筒之關閉裝置如為暫時性者,其緣圍高度在第一位置者至少應為七五○公釐,在第二位置上者至少應為六○○公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