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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5 條
國內限時、航空郵件改寄他處者,僅能由普通郵遞改寄。但經關係人加付
原寄達地至新寄達地限時或國內航空費者,得由限時、航空改寄;如經寄
件人預於封面上註明「倘收件人移居他處請由限時、航空改寄」字樣者,
亦得由限時、航空改寄,並向收件人收取限時、國內航空費。
國際航空函件之改寄,除航空信函及航空明信片以最速郵路 (航空或水陸
) 改寄外,其他航空函件如經收件人申請,且保證繳納新航程運遞之航空
混合郵資或經第三者於改寄局繳納此項混合郵資者,得由航空改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