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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4 條
在監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
被告不能自作上訴書狀者,應由監所公務員代作。
監所長官接受第一項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軍事法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