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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4 條
辦理交代期限,除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之書表冊及現金存款
憑證,必須經監交人於當日點交清楚加蓋印章外,其餘各種表冊,得於五
日內專案報會核辦。如確有特殊情形,無法依時辦竣時,應事先詳述理由
,陳報本會核准酌予展期陳報,但以不超過十天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