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3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家事事件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之第 3、96、18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4 條
下列安置事件,專屬被安置人住所地、居所地或所在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兒童及少年之繼續安置事件。
二、關於兒童及少年之安置保護事件。
三、關於身心障礙者之繼續安置事件。
四、關於其他法律規定應由法院裁定安置事件。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百六十九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之規定,於前項事件準用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