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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3 條
審前說明之事項、內容、繁簡程度之安排,除需包括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事項外,並宜注意避免造成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
審前說明應注意不得包含證據之內容、兩造之具體主張及其他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產生預斷或偏見疑慮之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