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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載重線勘劃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2 條
在第一或第二位置之機器間開口應適當結構之,並應以堅強之鋼製圍壁作有效之封閉,如鋼製圍壁之外面無其他建築物圍護時,應特別注意其強度,鋼製圍壁上之門扉,應按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裝置鋼製或其他相當材料之門扉,其門檻高度,在第一位置者至少應為四五○公釐,在第二位置者至少應為二三○公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