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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1-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金屬之加熱熔融、熔鑄作業時,對於冷卻系統應配置進出口溫度、壓力、流量監測及警報裝置;於停電或緊急狀況時,應設置緊急排放高熱熔融物之裝置及應急冷卻設施,確保冷卻效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