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19:54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0 條
低壓電容器應附裝釋放能量之裝置,於回路停電後,釋放殘留電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於斷電後一分鐘內,其殘留電壓應降至五○伏以下。
二、放電電路應與電容器或電容器組之端子永久連接,或裝設自動裝置連接至電容器組之端子,以消除回路殘留電壓,且不得以手動方式啟閉裝置或連接放電電路。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