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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5 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制定公布後至九十二年六月五日修正公
布前,有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者,依當時之規定處罰。但修正公布後之規
定有利於行為人者,依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