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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4 條
課後照顧中心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兒童及家長繳回收據收執聯。
前項收據,應載明課後照顧中心名稱、地址、設立許可證書號碼、服務期間、收費項目、各項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