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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1 條
病人本人或其家屬違反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