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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1 條
證券商內部稽核主管督導辦理內部稽核工作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經本會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其中任一部分內容。
二、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三、證券商因配置之內部稽核人員顯有不足或不適任,未能發現財務及業務有嚴重缺失。
四、未配合本會指示事項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