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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碳費收費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事業因停業、歇業、解散,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九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碳費結算及辦理停徵作業。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申請結算事業應繳納之碳費,經結算溢繳者,無息退還其溢繳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