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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學(員)生獎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學(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舉發重大違法確有證據因而破案。
二、扶助或救護他人有顯著事蹟。
三、推行政府倡導之各種活動有顯著功蹟。
四、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正式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六名。
五、有特殊貢獻或品行卓越發揚校譽。
六、有其他相當於前列各款之特殊優異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