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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
一、未依本法、捐助及組織章程、基金會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業務,或執行核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
二、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決議違法或重大不當。
三、財務收支無詳實記載,或不具合法憑證,或未有完備之簿冊、憑證及會議紀錄。
四、隱匿財產或妨礙本院之檢查稽核。
五、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六、基金會之業務、財務報表及授權所訂定之各項辦法未依限或其內容未依規定編送本院核定、備查或查核。
七、以基金之孳息、國家預算之補助、民間捐款、業務所得及其他收入而為不合法或不正當之支出或開支浮濫。
八、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