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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支出憑證證明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者,
不在此限。憑證之總數不得塗改挖補、擦刮或用藥水塗滅;其有改正者應
由負責人在改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