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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04 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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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會計憑證之設置,應注意下列各點:
一、會計憑證之形式,應以便於日常處理及保存為原則。
二、原始憑證中,除外來憑證外,內部及對外憑證之形式、大小,應使其
一致。
三、記帳憑證中,現金收支及轉帳憑證應有顏色之區別。
四、同一機關之記帳憑證,其紙張、尺寸應力求一致。
五、合於記帳憑證格式之原始憑證,得用作記帳憑證。
六、事務簡單之分會計,其原始憑證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
章後,得用作記帳憑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