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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公務人員死亡前,其所具退撫新制施行後之任職年資如依公務人員退休法
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撥繳退撫基金費用滿四十年後未再撥繳者,其未繳
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應不予採計。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