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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撫卹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具有撫卹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者,請領撫卹金時,應共同提出
,並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均無行為能力者,由
各遺族之法定代理人推派一人代為申請。但遺族未能取得一致請領之協議
,或行蹤不明者,得由其他遺族按具有領受權之人數比例,分別請領撫卹
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