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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其領有月退休金受領證書者,應立即繳銷:
一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 領受月退休金期間,再任有俸薪之公職者。
前項停止領受退休金權利之原因消失時,得檢具有關證明,申請自各該原因消失之次月起,恢復其退休金領受權。但具有前項列舉之情形,未立即陳報繳銷其原領之月退休金受領證書,並經溢領退休金者,取消其恢復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