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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參加本訓練評鑑合格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除名:
一、退休、辭職、資遣、免職、停職、休職、撤職及死亡。
二、受訓人員經發現有受訓資格不符之情事。
三、列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日起六年內未獲陞任。
四、列入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之日起每二年內,無正當理由未參加保訓會或文官學院辦理之回流學習活動。
五、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認為應予除名。
前項第一款之退休、辭職及資遣,不含由常務人員轉任為政務人員之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