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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協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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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公務人員協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公務人員協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前項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