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2:54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試場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仍不聽從或再犯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三分:
一、未經監場人員許可,擅自移動試場座位桌椅或設備。
二、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攜帶前條第五款所列物品以外之非應試必需用品應試,或置於試場座位四周。
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