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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際及兩岸事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港澳學生有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經查證屬實者,學校或相關主管機關應即依規定處理。
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處理者,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情形調整其相關招生名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