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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超出職責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普通文件處理錯
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
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