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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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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地球電臺因終止使用而停止使用頻率時,應報請交通部備查,並繳銷地球電臺執照;其未繳銷執照者,由主管機關廢止之。
前項地球電臺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報請主管機關依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