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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接收機密文書時,收發人員應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於另登記簿上並加
註機密等級,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受文為局長者:經安全探測後,陳局長親自啟封或由局長指定之人員
啟封。
二、受文為本局者:所有機密文件一律送請總務室主任啟封。
三、受文為其他人員:請逕送各該本人啟封。
四、啟封人員認為密件內容絕對不可外洩者,應加密封並在信封上批註承
辦單位交還收發人員,按絕對機密件傳遞規定辦理,認為無重大影響
者,可由收發人員按一般密件處理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