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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新聞局為編譯各種外文書刊、製作視聽資料及輔導廣播電視業務,所需專門人才,得報准行政院聘用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