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1:0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環境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提出之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提出者及污染場址基本資料。
二、污染情況說明。
三、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之方式、預估數量及管制措施:
(一)採行土壤離場處理者,應包含土壤離場之處理方式及設施。
(二)涉及土壤回填者,應包含回填土來源及品質管控方法。
四、計畫執行期程。
五、污染防治對策。
六、安全衛生管理。
七、緊急應變方式。
前項計畫於實施完成後,應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