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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環境保護事業機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具左列資歷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及格者,得申請核發乙級廢棄物清
除、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畢業者。
二、國 (初) 中以上畢業後從事該項資格業務滿三年並有證明文件者。
三、取得丙級技術員合格證書後,據以從事該項資格業務滿二年並有證明
文件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