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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處理業採輸出國外處理者,申請展延登記時,應檢具申請表及下列文件:
一、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但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向主管機關完成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輸出處理項目及其最大貯存量之說明文件。
三、分類作業說明文件。
四、貯存方法及設施之說明文件。
五、污染防制(治)措施之說明文件
六、廠(場)區配置圖及說明文件。
七、緊急應變措施計畫。
八、遷廠(場)、停業、歇業、宣告破產時,或經撤銷、廢止登記後,對其廠(場)區尚未清除、處理完竣之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