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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氣候變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事業或各級政府應依規定格式將下列資料上傳至指定資訊平台,並檢具申請書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開立帳戶申請,以取得減量額度:
一、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業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指定帳戶操作人員在職證明影本。
三、指定電子憑證種類。
四、切結書。
五、使用約定書。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