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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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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氟氯烴消費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核配資格申請及執行實績申報事項,應進行文件完整性及內容之審查,並於受理截止日後九十日內完成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遴聘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審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