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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勞動部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企業得申請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在職勞工所屬企業,得為勞工申請在職勞工薪資補貼。
二、僱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失業勞工之企業,得申請僱用失業勞工獎助。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