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20:1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人力仲介業就人員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各相關業務流程之負責人員。
二、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及必要性。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
五、所屬人員持有個人資料者,於其離職時,應要求其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並銷毀或刪除因執行業務儲存而持有之個人資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