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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及臨時工作津貼請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協助災區民眾就業,得補助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或
由其委託當地學校、學術研究專業機構、勞資團體、職業訓練機構等辦理
職業訓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